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投
資政府為發起人之一之農業金融機構,或投資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
並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募集之基金。
前項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五條
規定,經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或其轉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家發展委
員會報奉行政院同意,由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第一項股份有限公司或基金者,以近三年每年度收支決算有結餘,且
未接受政府補助會費之水利會為限。其投資總額度,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
決算累積盈餘百分之二十。
〔立法理由〕 一、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包
括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及農村建設事項。基
此,為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如促成投資國內五加二產業創新等
)及增進農田水利會財務運用,爰於第一項增列農田水利會可投資項
目包括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除現行可投資之由政府輔導成立之
股份有限公司外,新增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奉行政院同意,並由國家發
展基金參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之基金(如物聯網、生技及其他五加二產業創新投資基金)。
二、又因上開投資項目屬配合政府政策之投資,而近期國家發展委員會為
帶動國內投資能量,提升經濟成長動能,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
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積極促成投資國內五加二產業創新(即「智慧
機械」、「亞洲‧矽谷」、「綠能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
」、「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創新),以驅動我國產業成長
動能並為經濟注入活水。爰於第二項,增訂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奉行政
院同意,由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為可投資公司之範
圍。
三、考量部分農田水利會之現有年度收入,有一定比率為政府補助會費,
而政府補助會費係為支應農田水利會基本營運需求,不宜將補助款項
用於投資,故投資第一項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募集之基金,應以近
三年每年度收支決算有結餘,且未接受政府補助農田水利會會費之農
田水利會為限。另為分散投資風險及保障原農田水利事業之穩定運作
,投資總額度以農田水利會前一年度決算累積盈餘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爰增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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