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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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之財務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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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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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興辦、更新改善或維護灌溉及排水工程設施之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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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經費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益性及安全性,除定額零用金外,應
存儲於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如有特殊需要,存儲於其他銀
行者,應敘明理由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定之。
前項存儲於其他銀行者,仍應依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其代收經管所得之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
費用。
第一項存儲金融機構或其他銀行與水利會之權利義務應以契約約定,並事
先報請農委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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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投
資政府為發起人之一之農業金融機構,或投資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
並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募集之基金。
前項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五條
規定,經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或其轉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家發展委
員會報奉行政院同意,由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第一項股份有限公司或基金者,以近三年每年度收支決算有結餘,且
未接受政府補助會費之水利會為限。其投資總額度,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
決算累積盈餘百分之二十。
〔立法理由〕 一、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包
括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及農村建設事項。基
此,為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如促成投資國內五加二產業創新等
)及增進農田水利會財務運用,爰於第一項增列農田水利會可投資項
目包括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除現行可投資之由政府輔導成立之
股份有限公司外,新增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奉行政院同意,並由國家發
展基金參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之基金(如物聯網、生技及其他五加二產業創新投資基金)。
二、又因上開投資項目屬配合政府政策之投資,而近期國家發展委員會為
帶動國內投資能量,提升經濟成長動能,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
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積極促成投資國內五加二產業創新(即「智慧
機械」、「亞洲‧矽谷」、「綠能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
」、「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創新),以驅動我國產業成長
動能並為經濟注入活水。爰於第二項,增訂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奉行政
院同意,由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為可投資公司之範
圍。
三、考量部分農田水利會之現有年度收入,有一定比率為政府補助會費,
而政府補助會費係為支應農田水利會基本營運需求,不宜將補助款項
用於投資,故投資第一項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募集之基金,應以近
三年每年度收支決算有結餘,且未接受政府補助農田水利會會費之農
田水利會為限。另為分散投資風險及保障原農田水利事業之穩定運作
,投資總額度以農田水利會前一年度決算累積盈餘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爰增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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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農田水利會預算及決算編製
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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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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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財產之處分應注重時效性及收益性,其財產處理要點,由農委會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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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之採購應注重公平、公開、效率及品質,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規定之補助應依其規定辦理外,由農委會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採購作業
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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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出納、財物、車輛及宿舍管理,除農委會另定有規定者外,準用行
政院相關事務管理規定辦理。
水利會印鑑管理,應達到內部控制目的,各項存款及支票應由會長、主辦
主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具名簽章,並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分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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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得視業務需要,對水利會財務收支及相關簿籍、憑證或文件,實施
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水利會人員應配合辦理,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
,應詳實答復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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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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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修正之第十三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
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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