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之財務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水利會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水利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興辦、更新改善或維護灌溉及排水工程設施之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水利會經費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益性及安全性,除定額零用金外,應
存儲於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如有特殊需要,存儲於其他銀
行者,應敘明理由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定之。
前項存儲於其他銀行者,仍應依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其代收經管所得之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
費用。
第一項存儲金融機構或其他銀行與水利會之權利義務應以契約約定,並事
先報請農委會核定。

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投
資政府為發起人之一之農業金融機構,或投資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
並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募集之基金。
前項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五條
規定,經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或其轉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家發展委
員會報奉行政院同意,由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第一項股份有限公司或基金者,以近三年每年度收支決算有結餘,且
未接受政府補助會費之水利會為限。其投資總額度,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
決算累積盈餘百分之二十。
〔立法理由〕
一、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包
    括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及農村建設事項。基
    此,為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如促成投資國內五加二產業創新等
    )及增進農田水利會財務運用,爰於第一項增列農田水利會可投資項
    目包括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除現行可投資之由政府輔導成立之
    股份有限公司外,新增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奉行政院同意,並由國家發
    展基金參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之基金(如物聯網、生技及其他五加二產業創新投資基金)。
二、又因上開投資項目屬配合政府政策之投資,而近期國家發展委員會為
    帶動國內投資能量,提升經濟成長動能,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
    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積極促成投資國內五加二產業創新(即「智慧
    機械」、「亞洲‧矽谷」、「綠能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
    」、「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創新),以驅動我國產業成長
    動能並為經濟注入活水。爰於第二項,增訂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奉行政
    院同意,由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為可投資公司之範
    圍。
三、考量部分農田水利會之現有年度收入,有一定比率為政府補助會費,
    而政府補助會費係為支應農田水利會基本營運需求,不宜將補助款項
    用於投資,故投資第一項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募集之基金,應以近
    三年每年度收支決算有結餘,且未接受政府補助農田水利會會費之農
    田水利會為限。另為分散投資風險及保障原農田水利事業之穩定運作
    ,投資總額度以農田水利會前一年度決算累積盈餘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爰增列第三項。

水利會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農田水利會預算及決算編製
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水利會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水利會財產之處分應注重時效性及收益性,其財產處理要點,由農委會另
定之。

水利會之採購應注重公平、公開、效率及品質,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規定之補助應依其規定辦理外,由農委會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採購作業
實施要點。

水利會出納、財物、車輛及宿舍管理,除農委會另定有規定者外,準用行
政院相關事務管理規定辦理。
水利會印鑑管理,應達到內部控制目的,各項存款及支票應由會長、主辦
主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具名簽章,並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分別保管。

農委會得視業務需要,對水利會財務收支及相關簿籍、憑證或文件,實施
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水利會人員應配合辦理,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
,應詳實答復或提供之。

(刪除)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修正之第十三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