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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作業,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委託其他農會、漁會處理。 前項農業保險作業範圍如下: 一、投保手續、查勘、調查、編製被保險人名冊。 二、其他非承擔危險之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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