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分裝輸入大包裝動物用藥品者,應
填具分裝申請書二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
二、海關進口證明書影本。
三、原製造廠檢驗成績紀錄表。
四、原製造廠同意分裝文件影本。
五、接受委託分裝廠商之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及同意分裝文件影本。
六、標籤、仿單樣品及分裝用容器或容器照片。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文字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及第二項第五款。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已移列至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
    第二項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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