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三十三次修正。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將本細則規範之部分事項提升至
本法規範,故有配合修正本細則之必要,爰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
細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現行條文所規範事項業已提升至本法規範。(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
條)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相關規定已提升本法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
條、第十一條。
三、現行條文有關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程序及許可證變更等應遵行
事項,業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加
以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九條。
四、為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有關輸出動物用藥品檢驗規定之刪除,
爰刪除檢驗成績書表二份及切結書一份。(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