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果菜市場應置農藥殘留檢驗人員,家畜(肉品)及家禽市場應置獸醫師,
魚市場應置製冰冷藏及衛生檢驗人員。
綜合市場應視其經營碞目,依前項規定設置有關人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