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稱資金總額,指購買或投資時,農險基金前
一年度決算淨值及各種準備金之合計。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指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
級者:
一、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tw AA-級以上。
二、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
    評等達AA-(twn)級以上。
三、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oration)評定,長期信
    用評等達AA-級以上。
四、經惠譽公司( 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
    上。
五、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
    信用評等達Aa3級以上。
〔立法理由〕
參考地震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第五條第一項所稱資
金總額及相當等級之定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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