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三人至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三人任期
  三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
  公正人士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
  得列席本會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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