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第三條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
前項所定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組成如下:
一、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八人。
二、人力資源主管代表、非營利團體代表五人至八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評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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