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120508175A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1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立法總說明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中高齡者及
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授權,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訂
定,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迄今未修正。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確保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就業期
間保障,維護勞工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報名績
    優單位參加評選之資格條件,增列依法繳交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定明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報名績優單位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實績。
二、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且營運中。
三、依法繳交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足額進用身心
    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
五、最近二年內未有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事。
報名從業人員組者,應為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相關工作滿
三年,有具體事蹟,並經相關單位或人員推薦之現職從業人員。
〔立法理由〕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修
    正第一項第三款報名本辦法績優單位獎之資格要件,增列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費。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二項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