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績優單位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實績。
二、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且營運中。
三、依法繳交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足額進用身心
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
五、最近二年內未有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事。
報名從業人員組者,應為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相關工作滿
三年,有具體事蹟,並經相關單位或人員推薦之現職從業人員。
〔立法理由〕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修
正第一項第三款報名本辦法績優單位獎之資格要件,增列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費。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二項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