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二條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
者,應自備或租用合格之巡迴X光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
二、符合下列規定:
    (一)聘有醫師二名以上,其中一名具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
          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經驗,且無第二十
          二條或第二十三條所定違規情形。
    (三)具有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
          目之檢驗(查)設備、醫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
          及護理人員。
〔立法理由〕
一、參酌衛生福利部建議,第二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正第二款第二目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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