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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安全標示及驗證合格標章之製作,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料、字體內容清晰 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牢固之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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