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一、職業訓練實施所需之下列費用:
    (一)失業者參訓期間勞工保險費。
    (二)結訓學員推介就業之服務費。
    (三)材料費。
    (四)教材費。
    (五)撰稿費。
    (六)學雜費。
    (七)場地費。
    (八)宣導費。
    (九)教師鐘點費。
    (十)教師交通費。
    (十一)行政作業費。
    (十二)設備維護費。
    (十三)工作人員費。
    (十四)文具用品費。
    (十五)其他費用。
二、辦理職業訓練品質管控及評核費用。
三、參訓學員參加民間自辦之職業訓練費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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