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