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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