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執行成果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工作項目摘要。 二、執行現況及績效。 三、分析檢討。 四、未來策進事項。 前項執行成果報告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開於各級主管機關之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