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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六個月內,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 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十五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 方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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