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單位名稱、地址、行業類別及管制編號。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
(一)廢(污)水排放設施及放流口座標定位資料。
(二)廢(污)水排放種類、最大許可濃度及排放量上限。
(三)廢(污)水排放海域監測項目、頻率及紀錄。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有效期限及許可字號。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刪除「公私場所」用語,爰將第一款各目之「公私場所」修
正為「申請單位」,餘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