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排放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單位名稱、地址、行業類別及管制編號。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
    (一)廢(污)水排放設施及放流口座標定位資料。
    (二)廢(污)水排放種類、最大許可濃度及排放量上限。
    (三)廢(污)水排放海域監測項目、頻率及紀錄。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有效期限及許可字號。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刪除「公私場所」用語,爰將第一款各目之「公私場所」修
正為「申請單位」,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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