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設置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之處理期間為十
四日;受理更新設置計畫書或更新完工報告書之處理期間為十日。
前項事業提具之新設或更新之設置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備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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