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提出者辦理風險評估作業,應依附件二規定辦理風險溝通作業,以公開資
訊、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利害關係者溝通,並依據污染場址特
性採取適合之民眾及社區參與方式。
前項說明會、公聽會召開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民眾得於主管機關指定
之網路平台表達意見。
提出者應依民眾互動情形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調整參與方式與程度,並適
時修正評估計畫書。
〔立法理由〕
為廣泛建立民眾參與管道,爰增列第二項網際網路參與方式,以期擴大網
路多元參與、強化公民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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