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
,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
及海域分類如附表三。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二項表格資料移列至附表三,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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