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訂定發布,並經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修正一次。
經檢討現行保護人體健康與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之水質項目及標準值
,並考慮實際現況,於本次修正以符管理實需,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修正二級水產用水之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修正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並改
列於附表一。(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修正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並改
列於附表二。(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