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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運作單位使用前條以外之毒性化學物質用途,應報請國防部核准,並副知 中央主管機關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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