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聯合行為案件未裁處罰鍰者,主管機關得依檢舉人提供之證據資料價
值,酌予發放每名檢舉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檢舉獎金。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違法聯合行為案件是否裁處罰鍰,受到違法事業規模、違法情狀及所
得利益、對市場之影響及裁處權時效等因素之影響,惟均與檢舉人無
涉。復因檢舉人揭示不法需承擔風險,為提升其檢舉誘因,針對違法
聯合行為案件未裁處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得視檢舉人所提供之證據價
值,分別評價給予每名檢舉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檢舉
獎金作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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