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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撤回申訴 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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