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
目擇定之:
一、基本設計:
    (一)規劃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二)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詳細測量、詳細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及
          招標文件所載其他詳細調查、試驗或勘測。
    (三)基本設計圖文資料:
          1.構造物及其環境配置規劃設計圖。
          2.基本設計圖。如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招標文件所載其
            他基本設計圖。
          3.結構及設備系統研擬。
          4.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
          5.構造物型式及工法方案評估比較。
          6.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
          7.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報告。
          8.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報告。
          9.綱要規範。
    (四)量體計算分析及法規之檢討。
    (五)細部設計準則之研擬。
    (六)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案。
    (七)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八)成本概估。
    (九)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十)基本設計報告。
二、細部設計:
    (一)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補充鑽探及試
          驗及其他必要之補充調查、試驗。
    (二)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1.工程圖文資料。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
            配置圖、地質柱狀圖等。
          2.結構圖文資料。如結構詳圖、結構計算書等。
          3.設備圖文資料。如水、電、空調、消防、電信、機械、儀控
            等設備詳圖、計算書、規範等。
    (三)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四)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
    (五)成本分析及估算。
    (六)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
    (七)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
    (八)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三、代辦申請建築執照與水、電、空調、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
    送審。
四、協辦下列招標及決標有關事項:
    (一)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二)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三)投標廠商、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及諮詢。
    (四)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五)契約之簽訂。
    (六)招標、開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五、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前項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
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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