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監督之範圍,包括進行中或已完成之招標、開標、審標
、決標、訂約、履約、驗收及使用各採購階段之採購作業。
稽核小組得就各採購階段或可能有異常情形之採購階段辦理稽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各採購稽核小組之採購稽核作業,未能涵蓋可稽核之採購作業
    各個階段,爰定明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包括進行中或已完成各
    採購階段之採購作業。
三、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監督,得辦理全部稽核或就被檢舉可能有異常情形
    之採購階段辦理部分稽核,例如疑有評選不公情形,得僅就評選程序
    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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