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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環工技師受託執行簽證業務,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 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為環工技師證明已盡專業工作責任,及作成簽證報告所表示意 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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