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所送之各項具體事蹟資料,如經查明有偽造、變造、身分不符規定 、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會得不予獎勵;已 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全部或部分之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獎狀及獎座。
條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