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者所送之各項具體事蹟資料,如經查明有偽造、變造、身分不符規定
、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會得不予獎勵;已
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全部或部分之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獎狀及獎座。
〔立法理由〕
條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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