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辦法獎勵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團體獎:機關(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依法立案之法人及團體
    。
二、終身貢獻獎及個人獎:個人。
〔立法理由〕
為明確規範獎勵項目及獎勵對象,爰與予增列第一款及第二款。

本辦法之獎勵方式,以公開表揚方式發給獎金、獎狀及獎座。
〔立法理由〕
條次調整。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每年公告本辦法獎勵項目之推薦程序
、受理期間、獎勵名額、獎勵金額、評選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調整。
二、本辦法獎勵項目之行政程序由本會另行公告,爰刪除第一項、修正第
    二項。

本會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辦理評選作業。
〔立法理由〕
一、條次調整。
二、明定本會辦理評選之組成人員,爰酌作文字修正。

申請者所送之各項具體事蹟資料,如經查明有偽造、變造、身分不符規定
、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會得不予獎勵;已
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全部或部分之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獎狀及獎座。
〔立法理由〕
條次調整。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條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