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專案檢查後,應即為左列處置:
  一、提報本公會紀律委員會,依規定處理。
  二、輔導會員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並輔導其確實執行。
  三、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檢查、輔導結果及處理情形,應檢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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