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
本公會對會員之專案檢查與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
本公會發現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足致嚴重影響交易秩序與投資安全之
虞者,得進行專案檢查。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
大影響者。
三、違反法令或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或本公會迭
次處分仍未見改善者。
四、櫃檯買賣會員不能履行給付決算義務或未依規定向本公會申報者。
五、投資人具名檢舉,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示辦理者。
|
本公會為進行專案檢查,得要求會員提出內部稽核檢查檢討報告。
前項報告應敘明左列事項,由會員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
主管簽名蓋章,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一、前條所訂情事之原因分析及影響評估。
二、違失人員責任。
三、改善解決方案。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指定事項。
|
本公會進行專案檢查時,除應就第三條所訂情事及前條之檢討報告內容
詳為查證外,並得視情況對會員之財務、業務進行查核。
|
本公會專案檢查後,應即為左列處置:
一、提報本公會紀律委員會,依規定處理。
二、輔導會員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並輔導其確實執行。
三、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檢查、輔導結果及處理情形,應檢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會員依前條第二款擬訂之改善或解決方案,應就本公會之專案檢查結果
,針對實際缺失,參照有關法令規章,擬訂具體改善或解決措施,函報
本公會備查。
|
會員應依本公會之輔導,確實執行改善或解決方案,並將執行進度及成
效函報本公會;本公會並得隨時要求其檢討策劃改進。
|
會員就本公會之輔導及有關處置,認有窒礙難行者,得敘明理由向本公
會申覆。本公會為進行專案檢查及輔導之必要範圍內,得選任不具利害
關係人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熟諳證券業務經營者為輔佐人,協助檢查
輔導及其他必要之處置;其報酬及所生費用悉由該證券商負擔。
|
本公會依本辦法所為之專案檢查及輔導及其他處置,不得視為承受會員
對其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債務或其他義務。會員及其負責人或受
僱人於本公會為專案檢查及輔導時,就其職務上之一切行為仍應自行負
責,不得藉此規避卸責。會員應將前兩項規定詳為告知委託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不得有任何足致誤解之言行。
|
本公會派員為專案檢查或輔導,會員不得規避或拒絕。
|
會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本公會章程、會員自律公約及其他有關之
規定辦理。
|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