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公會對會員之專案檢查與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本公會發現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足致嚴重影響交易秩序與投資安全之
  虞者,得進行專案檢查。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
      大影響者。
  三、違反法令或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或本公會迭
      次處分仍未見改善者。
  四、櫃檯買賣會員不能履行給付決算義務或未依規定向本公會申報者。
  五、投資人具名檢舉,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示辦理者。

  本公會為進行專案檢查,得要求會員提出內部稽核檢查檢討報告。
  前項報告應敘明左列事項,由會員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
  主管簽名蓋章,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一、前條所訂情事之原因分析及影響評估。
  二、違失人員責任。
  三、改善解決方案。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指定事項。

  本公會進行專案檢查時,除應就第三條所訂情事及前條之檢討報告內容
  詳為查證外,並得視情況對會員之財務、業務進行查核。

  本公會專案檢查後,應即為左列處置:
  一、提報本公會紀律委員會,依規定處理。
  二、輔導會員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並輔導其確實執行。
  三、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檢查、輔導結果及處理情形,應檢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依前條第二款擬訂之改善或解決方案,應就本公會之專案檢查結果
  ,針對實際缺失,參照有關法令規章,擬訂具體改善或解決措施,函報
  本公會備查。

  會員應依本公會之輔導,確實執行改善或解決方案,並將執行進度及成
  效函報本公會;本公會並得隨時要求其檢討策劃改進。

  會員就本公會之輔導及有關處置,認有窒礙難行者,得敘明理由向本公
  會申覆。本公會為進行專案檢查及輔導之必要範圍內,得選任不具利害
  關係人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熟諳證券業務經營者為輔佐人,協助檢查
  輔導及其他必要之處置;其報酬及所生費用悉由該證券商負擔。

  本公會依本辦法所為之專案檢查及輔導及其他處置,不得視為承受會員
  對其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債務或其他義務。會員及其負責人或受
  僱人於本公會為專案檢查及輔導時,就其職務上之一切行為仍應自行負
  責,不得藉此規避卸責。會員應將前兩項規定詳為告知委託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不得有任何足致誤解之言行。

  本公會派員為專案檢查或輔導,會員不得規避或拒絕。

  會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本公會章程、會員自律公約及其他有關之
  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