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客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時,應親持國
  民身分證正本,並簽具開戶申請書及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
  客戶為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
  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
  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
  客戶非為第一、二項身分者申請開戶時,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或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所訂開立受託買賣帳戶相關規定,持身分證明
  相關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申請開戶之身分證明相關文件影本、授權書正本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
  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開戶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
  。
  本公司受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應依內部控制制度詳實徵信,
  決定是否接受開戶;具體徵信方法、徵信資料、徵信結果載明於開戶申
  請書,並載明開戶日期編列帳號,開戶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至證券交易所
  或櫃檯買賣中心,註銷時亦同;客戶為法人者,應另函證客戶確認係屬
  授權開戶。
  本公司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
  ,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前項風險預告書,由本公司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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