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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二上市外國有價證券之重大訊息查證暨 公開處理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公司於發現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 明表」,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該外國發行人或其在臺之代 理人,其應就該項查詢內容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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