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圈購配售除依前條辦理外,有違反「華僑及外國人 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規定之投資比例限制之虞者,主辦承銷商應限 定各協辦承銷商得配售予該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或全體外國專業投資機 構)之配售數量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