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
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
獨立專家係指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且不得與併購交易當事人為關
係人,或有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獨立專家之委任,應由特別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
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前項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
    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
    提供意見」。公司併購行為影響股東權益甚鉅,為使特別委員會在進
    行審議時獲得充足之資訊與相關評估建議,爰第一項規範應委請獨立
    專家協助提供意見。
二、為強化專家意見之專業性及獨立性,爰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
    注意事項」第二點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八款條文,於
    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獨立專家之資格條件、獨立性及其委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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