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
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本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下稱
借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故依借券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第六項:「前項履約保證金應向證券交易所繳存,其繳存、保管
、給付及退還之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調整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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