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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風險揭露一致性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投資結構型商品,其應對委託人 揭露之基本風險、不同商品風險,及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應加 強揭露之風險,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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