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本公會會員(以下簡稱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
,就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風險揭露有遵循依據,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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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規定揭露各該類型之業務
所涉及之各類風險,其投資標的涉及連動債券或結構型商品者,除符合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定義之委託人外,並應依下列原則對
委託人揭示相關風險:
一、應就個別商品條件(中文及原文名稱)與所涉風險,確實向委託人
說明及揭露;如國外發行機構已有提供前述商品條件及所涉風險之
原文說明文件者,除第四條涉及之其他風險,證券商應將原文說明
文件摘譯為中文說明文件,並將中文及原文說明文件一併交付予委
託人於充分審閱產品條件內容說明及投資風險後簽章。
二、揭示內容得彈性調整,但仍應遵循本規範所訂項目之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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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投資連動債券,應對委託人揭露
之基本風險,包含最低收益風險、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的風險、利
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及交
割風險等事項。各風險事項揭露之基本內容規定如下:
一、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risk):應根據不同類型之連動標
的定義出產品之最低收益風險。例如當投資期間所連結的標的操作
績效不佳,可能拿不到配息,以致委託人於到期日時僅得到發行機
構所保證配息及____%本金之保證。
二、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的風險( Early Redemption Risk):本
債券未發生違約之狀況下,發行機構於到期日時,將保證____%償
還原始投資本金。如提前贖回時必須以贖回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
回,則可能會導致投資本金之損失。因此,當市場價格下跌,而委
託人又選擇提前贖回時,委託人會產生損失。
三、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本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
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發行幣別利率
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
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
,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
收益。
四、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本債券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
,對於金額過小之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証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
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
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債券到
期前提前贖回,會發生可能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
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滿期。
五、信用風險(Credit Risk):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為_____銀行
,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
」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
評估;亦即保本保息係由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承諾,而非受託人之承
諾或保證。
六、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本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
,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
資金承作本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
換回新台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七、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
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down-grades)。
八、國家風險(Country Risk):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
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九、交割風險( Settlement Risk):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
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
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
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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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投資連動債券,就不同商品應對
委託人揭露之風險,包含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風險、再投資
風險、受連結標的影響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及非保本
型所連結商品之風險等事項。各風險事項之基本內容規定如下:
一、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風險( Call risk):發行機構若
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
二、再投資風險( Reinvestment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債
券權利,委託人將產生再投資風險。
三、受連結標的影響之風險( Sub-effect of Underlying Risk):所
連結之標的如遇特殊因素而須更換,計算價格的代理人( XX Bank
)將有權依誠信原則挑選適當的標的代替。
四、通貨膨脹風險(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
益下降。
五、本金轉換風險:連動債券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可能發生投資本
金依約定轉換成連結標的有價證券之情事者,則委託人處分有價證
券之損益應自行承擔。
六、 ELN(Equity link note)所連結商品之風險:應提供委託人該類
商品所連結標的之相關說明或評等資料。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投資連動債券,除前項風險事項
外,如有其他風險,應依不同類型之產品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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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投資連動債券,若投資標的為信
用連結型商品者,應就所涉及之無法履行債務( Fail to Pay)風險、
破產(Bankruptcy)風險及重整( Restructuring)風險等相關事項,
加強揭露說明其定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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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投資結構型商品,其應對委託人
揭露之基本風險、不同商品風險,及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應加
強揭露之風險,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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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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