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程序說明如下:
一、確立當年度受評估之單位、期間及範圍(如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
    員、各功能性委員會等)。
二、確立評估之方式(如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自評
    、同儕評估、委託外部專業機構、專家評估等)。
三、挑選適當之評估執行單位。
四、由各執行單位收集董事會活動相關資訊,並分發填寫附表一「董事會
    績效評估自評問卷」、附表二「董事成員績效評估自評問卷」或附表
    三「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等相關自評問卷,最後由統籌
    之執行單位或董事會秘書室將資料統一回收後,針對第八條評估指標
    之評分標準,記錄評估結果報告,送交董事會報告檢討、改進。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條文第 1條、第 2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2條之文字用語,酌
修本條第 1項第 4款附表名稱,將績效考核修正為績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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