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資訊作業韌性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機房設置規劃
一、規劃備援機房時應遵循政府建築及消防相關法令法規,考量支援設施
    包含電力供給、空調配置、環境監控與告警等配置。
二、第一類證券商應設置異地備援機房。
三、證券商規劃主 /備援中心搬移或新建規劃時,異地備援機房地點與場
    所之選擇,宜考量與主機房非同一災難或失效影響之地理位置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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