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證券商於核心系統遭受中斷事故時,能有效執行應變措施並將損害
降低至可承受範圍,爰訂定本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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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
一、資訊作業韌性:資訊作業面臨損害、異常或中斷服務時的處理能力與
應變彈性。
二、核心業務:係指直接提供客戶交易或支持交易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業
務。
三、核心系統:係指直接提供客戶交易或支持交易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系
統,其餘皆為非核心系統。
四、營運衝擊分析( Business Impact Analysis,BIA):評估核心系統
中斷時可能對組織造成之衝擊。
五、復原時間目標(Recovery Time Objective,RTO):中斷事故發生後
,核心系統從中斷事故發生到回復至最小可接受服務水準之目標時間
。
六、資料復原點目標( Recovery Point Objective,RPO):中斷事故發
生時,核心系統可承受之資料損失量所訂之值。
七、最小可接受服務水準:核心業務於復原時間目標( RTO)內回復之最
低限度運作水準。
八、第一類證券商:係指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
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指派資訊安全長之證券商。
九、第二類證券商:係指非屬第一類證券商之證券商。
十、外國證券商:係指外資集團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外國證券商如有標
準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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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持續管理及營運持續計畫演練
一、證券商營運持續管理應參考證交所「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之營運持續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應針對各情境、各業務狀況進行演練並可參考「核心系統備援
演練參考程序」(附件),進行事前準備、演練實施及演練後檢討之
各階段檢核作業,以確認演練及測試程序之有效運作,並依據「建立
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第十四項所規定
之業務持續運作演練辦理。
(一)應針對已辨識可能造成核心業務中斷之風險情境(包含天然災
害、人為災害與資通訊安全事件)設計演練情境並宜規劃針對
所有情境或輪流針對部分情境進行演練。
(二)應進行模擬災害或意外發生時之情境操作,考量納入核心系統
復原負責人員、核心業務執行人員與復原所需供應商;並規劃
演練之系統相關資訊。
(三)應於演練前辨識可能造成之風險,並事先擬定保護措施。
(四)演練內容應驗證各項核心系統所制定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應定期演練並驗證其核心系統可用性,依需求規劃為同異地系
統備援演練或同異地資料備份回存測試,以確保人員熟悉程度
與程序有效性,並應留存相關演練紀錄。
(六)第一類證券商應於異地系統備援演練時,納入實際業務運作驗
證,以實證最小可接受服務水準所仰賴之內部資源配置及人力
調度、外部夥伴之協同作業及資訊網路調整介接等作業,於關
鍵時刻皆能有效運作。並鼓勵第二類證券商執行。
(七)應於演練後召開檢討會議,確認復原機制與演練結果是否符合
所制定的復原時間目標(RTO)及資料復原點目標(RPO)要求
,並檢視核心系統現有同異地系統備援機制與同異地資料備份
機制是否符合核心業務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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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就資訊作業韌性進行任務編組及配置適當人力,辦理下列事項:
一、識別核心業務及其對應之核心系統。
二、執行營運衝擊分析,評估核心系統中斷造成之衝擊程度,並依核心系
統之復原時間目標(RTO)、資料復原點目標(RPO),作為恢復核心
系統、備份備援規劃及執行復原作業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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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份備援機制
一、制定資料備份機制時,宜考量「3-2-1備份原則」。
(一)至少製作三份備份。
(二)將備份分別存放在兩種不同儲存媒體。
(三)至少一份放在異地保存。
二、依據核心系統特性、業務單位需求與復原時間目標( RTO),制定適
當之系統備援架構。
三、應針對機密與敏感性資料,實施妥善之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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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房設置規劃
一、規劃備援機房時應遵循政府建築及消防相關法令法規,考量支援設施
包含電力供給、空調配置、環境監控與告警等配置。
二、第一類證券商應設置異地備援機房。
三、證券商規劃主 /備援中心搬移或新建規劃時,異地備援機房地點與場
所之選擇,宜考量與主機房非同一災難或失效影響之地理位置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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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災害發生造成資訊作業異常或中斷時,應辨識風險情境,就各項風險情
境擬定各系統之應變、減災或復原措施相關作業流程。
一、應辨識可能造成中斷之風險情境,依據證交所「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
施」、證交所「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及「證券期貨市場資
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制定緊急應變措施及緊急處理程
序。
二、針對與資訊系統有關之資訊安全或服務異常事件,依據「證券期貨市
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制定緊急通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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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就資訊作業韌性之任務編組人員,依據證交所「建立證券商資通安
全檢查機制」所屬資安分級,應定期辦理資訊作業演練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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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系統委外之管理
一、核心系統委外時,證券商應依委外服務範圍及特性確保供應商因下列
原因而造成營運中斷後,核心系統之復原水準可滿足系統復原時間目
標(RTO)及資料復原點目標(RPO),以支持核心業務回復至最小可
接受服務水準,並要求供應商配合證券商或自行辦理演練以驗證核心
系統可用性。
(一)因天然災害、人為災害與資通訊安全事件而中斷。
(二)未預期之設備故障或變更。
(三)系統功能調整或重大性架構變更。
(四)產品生命週期結束且不再提供技術協助服務,或不具可用性。
二、證券商應將上述營運持續管理相關要求納入委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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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律規範經本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立法理由〕 明定查核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遵守之行為標準與應遵循之相關法令及作
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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