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保險安定基金之運用方式如左: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金融機構保證之短期票券。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可之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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