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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保險安定基金之運用方式如左: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金融機構保證之短期票券。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可之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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