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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金融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 月內申請為終止登記。 金融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 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陳報財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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