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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技工(含駕駛)工友獎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院技工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蹟者得以經專案 評議通過後晉升薪津一級: 一、專案一次記兩大功者。 二、院長、秘書長交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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