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但其轄區狹小或事務較簡者,
得合數省、市或特別區域設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
得增設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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