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前條配置員額數及預算範圍內得在分會聘僱下列人員: 一、執行秘書。 二、副執行秘書。 三、主任。 四、高級專員。 五、中級專員。 六、專員。 七、助理。 前項聘僱之人員,應由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核定後聘任之;變更其職務類 別者,亦同。但執行秘書應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報請董事 會同意後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