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組織編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會於前條配置員額數及預算範圍內得在分會聘僱下列人員:
一、執行秘書。
二、副執行秘書。
三、主任。
四、高級專員。
五、中級專員。
六、專員。
七、助理。
前項聘僱之人員,應由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核定後聘任之;變更其職務類
別者,亦同。但執行秘書應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報請董事
會同意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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