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扶助事件進行中所生必要費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扶助律師或受扶助
人得於法院命繳交必要費用時向分會申請支付,但受扶助人應委任扶助律
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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