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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將 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 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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