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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6條
商業事件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 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立法理由〕
明定編列商業事件遲延案件月報表之程序,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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