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最高法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最 高法院檢察長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審判官以最高法院推事六人,海 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一人,外交部簡任 部員二人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官兼充,由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最高法院及檢察 署薦任書記官中分別薦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