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最高法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最
  高法院檢察長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審判官以最高法院推事六人,海
  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一人,外交部簡任
  部員二人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官兼充,由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最高法院及檢察
  署薦任書記官中分別薦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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